一直覺得「有關係就沒關係」這句話出現在私部門很正常。

結果沒想到在以「法令」為前提的公部門還是一樣-有關係就沒關係。

什麼跟什麼嘛。到底制訂法令的意義在哪?

有關係的人就可以略過法令的限制,拿到不該拿的東西。

萬一將來出包,就是承辦人的問題。

同事說這就是「人情上面拿,有過下面背」

升遷是這樣沒話說,可是怎在攸關民眾權益的時候還是這樣呢?

早知道當初就應該去念法律系,

不對,應該不但要念法律系,還要考司法官,釘死那些不守法的人。

這個世界真的好奇怪喔,為什麼那些教我們要守法的人都不守法。

學法的人又努力鑽法律漏洞。

自己到底還能做些什麼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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