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直覺得「有關係就沒關係」這句話出現在私部門很正常。
結果沒想到在以「法令」為前提的公部門還是一樣-有關係就沒關係。
什麼跟什麼嘛。到底制訂法令的意義在哪?
有關係的人就可以略過法令的限制,拿到不該拿的東西。
萬一將來出包,就是承辦人的問題。
同事說這就是「人情上面拿,有過下面背」
升遷是這樣沒話說,可是怎在攸關民眾權益的時候還是這樣呢?
早知道當初就應該去念法律系,
不對,應該不但要念法律系,還要考司法官,釘死那些不守法的人。
這個世界真的好奇怪喔,為什麼那些教我們要守法的人都不守法。
學法的人又努力鑽法律漏洞。
自己到底還能做些什麼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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